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鹰潭市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01日     

各区(市)局,市局各相关科室,执法稽查局:

现将《鹰潭市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鹰潭市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为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食品提供者参与网络食品安全治理,充分发挥外卖骑手及网络食品从业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哨兵”作用,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监规〔2023〕8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监规〔202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入网食品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办法。

外卖骑手:是指网络食品交易配送人员。

内部举报人:是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提供者雇佣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一年内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提供者解除劳动合同或与其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一)实名举报: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等证明材料。

(二)匿名举报: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等相关证明材料,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

二、举报奖励范围

入网食品提供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涉嫌犯罪或依法给予财产罚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可以申请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假证假照,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商家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与实际不符;

(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制品;

(五)生产经营“山寨食品”;

(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七)入网食品提供者在场所和布局、设备与设施、原料采购与管理、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供餐要求、配送要求、清洁消毒、废弃物管理、有害生物防治、人员健康与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

(八)使用非食品级容器盛放直接入口食品;

(九)虚假宣传,网上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三、举报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处以罚没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事项由两个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在先举报人;

2.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3.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

(三)不予奖励情形

1.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2.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

3.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奖励机制

(一)举报线索等级

1.一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2.二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3.三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二)举报奖励标准

参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监规〔2023〕8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监规〔202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重大违法行为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自然人作为违法主体行政处罚1万元(含1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违法主体行政处罚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较大数额罚没款。其中罚没款计算是指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合计数额。一级、二级、三级举报分别按照罚没款金额的7.5%、4.5%、1.5%给予奖励,每起不低于1500元,最高奖励10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奖励。一般违法行为指举报事项经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达到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给予较大数额以下罚没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级、二级、三级举报分别按照罚没款金额的6%、4%、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最高奖励10000元。

3.奖励资金从市场监督管理局非税收入成本中支出。

(三)举报奖励程序

1.奖励申请。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内部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2.奖励审批。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3.奖励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举报人原则上应当现场领取举报奖励,但举报人因客观事由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经核实后,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内部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4.匿名举报人奖励发放。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

5.奖励异议处理。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五、举报途径与信息接收

(一)举报途径。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电子信箱等渠道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01-12315;各地举报电话:贵溪市:0701-7187977,余江区:0701-5881337,月湖区:0701-7072815,龙虎山区:0701-6656315,高新区:0701-7112360,信江新区:0701-7112322。

(二)信息接收。可通过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根据案件调查工作的需要,邀请举报人协助调查的,应当征得其书面同意。

六、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保护和规范

(一)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将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提供者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处;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其有权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关联链接:【文字解读】鹰潭市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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